本人于2025年10月26日中午12时许,在丰源南路莉家米线就餐,被交管人员判为违章,在此,我有几点质疑:
第一,判定违章法律适用不当。违法停车告知单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法律条文如下: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选择性执法。据本人观察,未对停在人行道上的车辆进行了出发,显然属于选择性执法。
(2)停车行为实际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人停车时,正是午饭时间,道路通行量非常小。
(3)交管人员使用短信通知车主,不易察觉,没有尽到通知义务。本人主观上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拒绝驶离行为,处罚裁量不合理。
(4)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本人在停车时,未见交管人员。判定违法行为时间为12:04分,就餐付款时间为12:11分。即使说,人刚离车,交管人员即到。可见,交管人员行为不是服务于该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而是为了罚款,刻意等驾驶员离开,明显违反法意,扩大自由裁量权。
第二,本人驾驶机动车途径华兴路,道路拥堵严重,道路两侧随意停放机动车,却未见任何交管人员疏导交通。相比,丰源路通行顺畅,却有交管人员“蹲守”。
第三,通知单印刷错误,其中语句“到接受处理”。到哪里接受?
总结:这是第二次在宜阳县辖区被判定违章停车,2021年7月也曾被署名“吴喜涛”的工作人员判定过违章停车,地点在锦龙大道沿线。同样,也是人刚离车,交管人员即来。同样,也未对人行道上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
洛阳是全国文明城市,是文化旅游热点城市,而我们的有些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很难不让人认为不是为了道路畅通、而是为了罚款,长此以往,影响城市形象、破坏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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