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10店50分左右,我到洛龙区永泰街与牡丹大道西南角的聚端农贸市场购物,因没注意市场门口有禁止电动车入内的牌子,加上是骑的共享单车,无法就地停放,骑行误入,在此期间,并无市场方管理人员提醒禁止进入,后在购物沟通时因与一商家男老板发生误会,遭该商家的女老板现场举报,市场方管理人员到场后纠集多名市场人员对我施压,不允许我离开,期间还有至少2男一女3名自称管理方的人员要对我罚款500元,说是市场规定,还指引我看门口的禁止电动车自行车入内的牌子,上写禁止电动车自行车入内,违者罚款500元,说这就是依据,我愿意遵守市场规定,但是对该规定纯属偶然违反,我也可以接受处罚,但觉得市场经营方无行政执法权,不适作为罚款主体,在此期间,市场的多名不明身份人员不允许我离开,后我据理力争,加上围观的热心居民劝阻在我多次当众道歉后他们才准许我离开,在此期间,我有过报警,后来警察到场前我已离开,到场警察电话联络我,知道我离开后并未要求我返回现场,但我考虑对市场、对商家和对报警行为的负责自行返回现场准备给警察说明情况,大约11:40返回现场时,与我发生争执的女老板还在现场谩骂,我未做理会,自行离开
我想问问主管部门,一罚款需要有行政处罚权,市场管理方作为民营主体如何取得的该项权利?二如果他们已经取得该项权利,告诉我罚款账号,我尽快补缴罚款。如果没有,请市场方尽快整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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