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业主安装充电桩
一、强制要求购买充电桩责任险:通知要求业主自行准备充电桩责任险保单(需按年投保),侵犯了业主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业主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购买充电桩保险。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充电桩产品责任险列为强制投保的范畴,物业强制要求业主购买缺乏法律依据。
二、消防配备要求不合理:通知要求业主所有充电设备附近必须配备2个5KG的灭火器。虽然消防配备对于保障安全有一定意义,但物业单方面规定消防配备标准并要求业主承担相关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进行充电桩安装,而不是自行设定消防标准。消防设施的配置应当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而不是由物业自行决定。并且就算是需要配置消防器材,其相关费用应该由物业承担而不是将费用转嫁给业主。
三、审批流程侵犯业主权益:通知中物业将统一发起“允许施工”用印审批流程,且审批流程约需7个工作日,这构成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不当限制。
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物业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和协助,而不是设置审批环节进行实质审核,这种审批流程可能会拖延业主安装充电桩的时间,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实际上物业企业无权也没有资质进行充电桩安装的审批。
请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保护业主权益不受损害。
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5-10-19 14:44:49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咨询的问题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服务中心调查反馈如下:经调查,该小区前期按照上级要求无法在地下空间安装充电桩,经多次协调后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服务中心要求物业全力配合业主在地下车库安装自有充电桩。但该小区地下车库属油车电车混停车库,部分油车业主反对电动车在车库内充电存在自燃隐患,后经物业协调由电车充电桩车主自行购买充电桩保险,保障隐患发生后有足额资金赔偿,避免后续经济纠纷,未强制购买保险。 配置灭火器问题,该小区地下车库属油车电车混停车库,因电车业主加装充电桩需满足一定消防安全要求,业主自行配置两个5kg的灭火器用于业主自属车位的防护安全。物业企业将增加公共区域的灭火器,全力保障消防安全。 关于审批问题,目前无文件强制要求物业企业出具审批意见,但我县电力部门要求该小区物业必须出具书面材料。经多次协调,物业企业作为小区管理服务责任方,有义务履行公共区域的安全责任。电动充电桩管线布置及各项安全措施需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方案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