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10-15 09:07:58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中心已收悉,现对相关诉求回复如下:
根据省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豫建房〔2025〕181号)的相关规定,在当地已有一套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住房,金融机构按相应政策执行。该规定的实施主体为各地金融机构,我中心非该政策实施主体。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明确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抽查情况的通报》(建办金函[2017]189号)中再次明确,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上述规定及通报精神,我市职工家庭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法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中心将积极关注上级政策规定,如有变动将及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再次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