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超范围经营的事实未核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附截图),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无任何房地产经纪、商品房销售代理相关业务。但该公司在云星誉园售楼部以“购房优惠券”名义引导消费者支付1.5万元,实质从事商品房销售推广活动,此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条“公司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超范围经营。
该行为不仅导致消费者对费用性质产生重大误解(误以为是购房优惠,实际是超范围收取的推广服务费),且资金由不具备房地产经营资质的科技公司收取,存在资金流向不明、脱离商品房资金监管的风险。贵中心未对这一涉及“消费者权益侵害+市场秩序违规”的核心事实进行核查,属于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2. 法规适用的逻辑断裂
贵中心仅引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无机构资质要求”的条款,但刻意回避了该办法第2条的核心定义——“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用户的核心诉求是“洛阳友居是否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合法经营资格’”,但贵中心的回复仅解释“资质法规未设门槛”,却未回答“友居作为无房地产经营范围的企业,是否属于‘依法设立的经纪机构’”这一关键问题,属于法规适用片面、答非所问,违背了行政答复需“针对性回应群众诉求”的基本要求。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5-10-16 16:12:30
尊敬333先生:您好!
一、关于您来贴内容中“1.企业超范围经营的事实未核查”
1.企业经营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界定,建议您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
2.您支付的1.5万元费用由友居公司收取,并非房款。开发企业反馈,核查银行流水,未发现友居公司该笔费用的入账记录。经查询,您的预售合同备案业务正常,监管资金的缴存和使用按规定正常办理。
二、关于您来贴内容中“2.法规适用的逻辑断裂”
1.您于2025年10月9日、13日两次来贴,咨询“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中介备案资质”,我中心均按期对您的诉求进行了针对性回复。回复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是按资质进行管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也不存在相应资质;二是经系统查询,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我中心进行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关于您在2025年10月15日发帖中提到的“……却未回答“友居作为无房地产经营范围的企业,是否属于‘依法设立的经纪机构’”这一关键问题……”,第一,根据您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友居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技术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营销策划”(共计8项),与您所述“友居作为无房地产经营范围的企业”不符;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友居公司是否属于依法设立,请向公司登记机关咨询。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25年10月16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