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好:我是天子驾六周王城广场附近居民,每天晚上22点后甚至到23点,广场都在大声高音喇叭放蹦迪音乐和大音箱唱歌,对周边居民生活受到极大影响!每天家里人都无法正常休息,老人还有心脏病小宝宝总是被吵的睡不着,大人第二天还要上班。请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洛阳市噪声扰民监督规定,能联合起来制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如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法中的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噪声扰民监管的决定》
第七条规定城市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除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噪声扰民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监督管理、现场处置、纠纷调处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其他非商业经营性质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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