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贵中心的回复,本人认为存在以下问题,恳请重新核查: 一、关于“委托无资质机构违规收费”的法律适用与事实核查疏漏 贵中心引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时,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资质的核心要求存在解读偏差。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房地产经纪行政许可备案,且2022年年报显示从业人数为0,明显不具备相应资质。开发商委托无资质机构开展房地产咨询、代理业务,属于选任过错。此外,贵中心未对该公司清算手续的合法性及资质情况进行实质核实,存在程序疏漏。 二、关于“价外加价突破备案价”的事实认定错误 1.5万元“购房优惠抵扣款”是签订购房合同的强制前置条件(不交则无法享受折扣及签约),实质是将购房成本拆分为合同价和额外费用,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商品房销售不得在备案价外收取任何费用”的强制性规定。贵中心仅以“签约总价未超备案价”为由认定不违规,未审查该笔费用的强制性购房成本属性,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基于上述问题,本人再次恳请贵中心: 1. 重新核查洛阳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无资质机构违规收费”“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 2. 责令开发商退还本人超备案价支付的1万元及违规收取的1.5万元,合计2.5万元; 3. 依法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同时,恳请贵中心书面答复洛阳友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及清算手续合规性,并提供补充材料的渠道(如邮箱),以便本人进一步维权。” [查看详情+]
尊敬的网友:您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属于销售代理,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我市执行商品房“备案价”政策期间,各项目在销售现场均公示有销售状态、备案价等信息。经电脑系统查询,您网签的商品房合同总价未超过备案价,开发企业否认收取过合同总价外的房款。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中介机构向您出具过标明费用名目的收据。如您认为该笔费用的收取具有“强制性”,限制了您的购房权益,建议通过司法途径向当事方追偿。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请提供书面回复,及贵单位地址哪里领取书面回复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25-09-28 15:30:51
已于诉求人取得联系,并告知诉求人相关问题解决办法,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中心电话63206085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工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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