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禀住建局诸公:
某乃孟津区东方府一期一介业主,家无儋石之储,业仅升斗之营,昔年罄囊购屋,唯求一檐避雨、四壁遮风。自交房以降,虽屋宇未饰、人迹未栖,然物业费分文不敢拖欠,已预缴至癸卯年腊月三十,此心可昭日月,此迹可查簿册。
先是,开发商计屋面积有差,当退某四千六百金。某数度索求,彼皆以 “囊中羞涩” 搪塞,推三阻四,迁延岁余。甲辰年正月初六,开发商楼盘吏属献策:“何不将退费转作物业费?” 某思之,虽非本愿,然总胜无有,遂按其言提交文书,走完程序,以为此事终得着落。
不意丙午年六月廿七,物业公司(河南金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管家忽至言:“面积补差汝当自向开发商讨要,我等与彼非属一家,概不相关。” 某闻之愕然,前番约定竟成泡影!幸得向贵局陈情,诸公体恤民情,即刻受理,许以妥善处置。某彼时感激之情,实难言表,暗忖 “天无绝人之路,官有为民之心”。
孰料风波又起!丙午年九月十七日正午,物业管家复来电,先称 “开发商已将补差款转至我司,且已为君转作物业费,特来告知,君意下如何?” 某当即明言:“此非我愿!开发商退费,当直付于我,岂容私转物业?” 管家闻言,旋即改口:“我司实未收到此款,君仍需向开发商索求。”
嗟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一似唱双簧,一若演皮影,你推我挡,言而无信。某不过市井小民,欲讨回血汗之资,何其难也!奔走往返,耗时耗力,电话交涉,费舌费神 —— 此皆维权之成本,于权贵或为鸿毛,于百姓实为泰山。开发商拖欠退费,先诺后违,是为失信;物业公司出尔反尔,混淆是非,是为失责。二者行径,视契约如草芥,视业主如鱼肉,实乃悖理违法之举!
今再向贵局呈诉,非敢烦扰,实因维权无门、走投无路。念昔年贵局受理之速、承诺之诚,某仍抱一线之望:恳请诸公再施援手,彻查此事 —— 开发商所退之款,究竟何在?物业公司前后言辞,为何矛盾?责令开发商依约直付退费,惩戒物业出尔反尔之态。
某深知世事艰辛,百姓维权如攀蜀道,然贵局此前之作为,已让某见得公道之光。今呈此书,一则诉冤屈,二则表感激,三则求公断。望诸公体恤民艰,为民做主,使某这等小民生计少些波折,多些顺遂,则某幸甚,百姓幸甚!
谨呈
孟津区住建局
业主陈某 顿首
丙午年九月十七日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5-09-17 15: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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