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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勤务一大队不合理处罚

    2025年8月29日在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路段(九都路至辽宁路路段)的丽新路地面停车场内按规定停放车辆后,被交警部门贴条处罚。本人认为该处罚存在不合理之处,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撤销不当处罚。

    1. 停车位特征明确:本人停车的区域地面划白色停车线,且无任何禁止停车标识(如禁停标牌、黄色网格线等)。车辆停放时完全位于划线区域内未压线、未超出、未占用盲道或人行道,符合通常的停车规范要求。

    2. 周边车辆均如此停放:该路段沿线有多辆车辆以同样方式停放在划线的车位内,这进一步让本人相信此处是允许停车的。

    3. 交警解释难以认可:本人对交警给出的“停车线非交警所画,故不认可为停车位”的解释不予认同。根据搜索到的信息,丽新路附近于2023年新建了正规的地面停车场,但该区域是否存在其他历史或新划的停车线,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或信息更新不及时,本人作为游客无从知晓。若该处确非正规停车位,相关部门应清除地面标线或设立明确禁停标识,而非仅通过事后处罚进行管理。

    4. 作为游客的合理信赖:我作为一名游客,遵循的是对路面标识的通常理解。在无明显禁止标志且存在划线的情况下,我有理由相信此处可以停车。这种“误停”若确实发生,责任也不应完全由我来承担。

    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神和相应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仅仅以简单的行政罚款了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通知车主纠正违法行为,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已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在道路范围内确定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和四十九条“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不予罚款,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之规定。且申请人在违章时未收到处理通知书,在8月29日收到被申请人贴条通知后才知晓8月29日8点因违章要求接受处罚。

    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显失公平,缺乏公正性,随意性过大。被申请人在取证违章停车时,仅仅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而未对其它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存在主观选择性执法行为,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况且,这些位置的违章停车问题长期存在,对此,被申请人是否因出于选择性不进行执法检查,还是仅注重罚款而出于不作为不去纠正违法行为,让违法长期存在。

    ESWARDO 2025-09-05 评论8 浏览6180 编号 20250905115812257 [公安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9-05 17:33:12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您车辆停放的位置为人行道,该位置未规划机动车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予以处罚:(一)在城市快速路或者严格管理路段违法停车的;(二)压占人行横道、网状线违法停车的;(三)违法停车造成车辆缓行或者拥堵的;(四)违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五)同一机动车当日已被提醒纠正后,再次实施违法停车行为的。您车辆停放的路段丽新路(滨河北路-黄河路)为城市区严格管理路段,按规定可以在提醒纠正的同时,采集违法信息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交管部门采集违法证据全程合法合规,您车辆未按规定停放的交通违法事实存在,不符车撤销交通违法的条件。开展违法停车管理整治工作的初衷是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环境平稳有序,保障群众交通出行平安顺畅。请您理解、配合和支持违法停车管理整治工作,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有序停车。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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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行道是停车位? 黑的能被你说白的,不知道是不是车位你就停?这难道不是你自己的原因吗?不应该是确认以后再决定停与不停吗?我觉得哪路中间也是停车位,我也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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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钱就别出来旅游了,太丢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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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挺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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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伙计人行道都被你说成停车场!你真厉害!你说的白色线停车线在哪里?驾照买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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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能湖北科目一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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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不出这里是划线车位。

    2+1 +1 回复

  • 车是一嗨租的吧装外地人

    +1 +1 回复

  • 这在人行道上,明显是有人私划的非机动车车位吧…不是交叉路口应该先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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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呵呵,感觉洛阳违停处罚不合理,哪里好停去哪里。

    +1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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