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5-09-07 10:55:01
网友您好:
接到编号网络诉求(20250905-12)受理单后,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我单位已通过电话联系诉求人,经了解,该诉求为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务纠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其诉求已超出我单位受理范围,已告知其可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协商或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诉求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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