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人长期使用的99元套餐,却发现别人69元就可以。多次打电话问10086客服,10086客服未解决就结束我的工单,工号为HH0074的客服以“套餐价格变化是市场行为,用户需自行关注并更改套餐”为由推卸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运营商有义务主动告知用户资费变动或更优惠的套餐选项,而非要求用户“自行发现”。有优惠活动但未通过渠道明确通知我,侵犯了我的知情权。《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欺骗或误导用户。长期隐瞒更优惠资费可能构成“价格歧视”。《民法典》第496条:若移动合同中有“用户需自行关注资费变化”等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可主张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运营商有义务主动告知用户更优惠的资费方案,中国移动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我5年多支付1800元(30元/月×60个月)。2.中国移动未经本人允许在20年至22年开通增值服务共计268元,现要求中国移动退还费用!
回复部门:工信局 2025-08-08 16:17:43
按照规定,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负责通信行业的管理工作,统筹负责全省通信行业发展,市工信局没有通信行业的管理职能,建议您向主管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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