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金瑞龙城A区的一名普通业主,现就物业公司——洛阳博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在电动车充电桩事项上的双重标准和违规行为,提出正式投诉。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背景和事实依据
物业拒绝业主安装私人充电桩:近期,因个人电动汽车使用需求增加,我多次向物业申请在自家车位安装私人充电桩,但物业以“安全风险高”“电容不足”等理由明确拒绝。此行为严重妨碍了我作为业主的基本权利,也与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相悖。
物业自行组织建设收费充电桩并牟利:然而,物业在拒绝业主自行安装的同时,却于2025年7月28日发布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28日至8月12日),宣布将建设7组共14个充电车位,并收取充电费用(0.868元/kw·h)(详见附件图片或公示原文)。具体问题包括:
涉嫌垄断经营和牟利:物业以“解决充电难题”为名,自行投资安装充电桩,实质上是利用公共资源进行商业运营。按您公示的建设规划(置业公司提供车位、物业投资安装),所有收益将归物业所有,形成不当利益链条。这种行为剥夺了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平原则何在?
双重标准和自相矛盾:您公示中强调“建设原因是私拉电线有安全隐患”,但如果允许业主规范安装私人充电桩(如通过国家认证设备),本可避免此问题。物业拒绝业主的同时,却宣称自身建设“安全便捷”,这不是自打嘴巴吗?这充分暴露了物业以安全为幌子,变相控制充电服务并牟取经济利益。
不合理收费和透明度缺失:您公示的充电费用定为0.868元/kw·h(高于居民用电价),但未提供成本核算依据。结合建设成本(每组充电桩投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摄像头、消防设备),这笔费用很可能包含高额利润,涉嫌侵害业主权益。另外,您公示称“收费按合理成本定价”,却未在显要位置公示细则(原文提及“在充电桩显著位置公示”但未执行),这违反了《价格法》的透明度要求。
以上事实有物业发布的公示为证(详见您2025年7月28日的公告),该公示内容已被业主广泛传播,我已保存图片副本作为附件(如需,我可提供原件)。物业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业主权益的歧视性对待和利益侵害。
二、投诉诉求
我要求相关管理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
撤销物业的不当决定:责成物业在公示反馈期内(2025年8月12日前)撤销拒绝业主安装私人充电桩的规定,允许我及有需求业主合规安装私人充电桩,避免“双重标准”。
审查并调整收费方案:核查物业充电桩项目成本和定价,公开透明核算费用(0.868元/kw·h),确保不高于市场合理水平;所得收益必须纳入小区公共账户,并接受业主监督,而非物业私吞。
启动问责程序:若调查发现物业违规操作,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赔偿受影响业主损失。
三、升级投诉警告
如果本投诉在7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8月6日前)未收到实质性回复和处理,我将依法向洛阳市信访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上级部门升级投诉。根据《信访条例》,我有权对不作为行为进行信访申诉,必要时还将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或向媒体曝光)维护权益。
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5-07-31 09:46:07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县工作的支持,针对目前我县地下车库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热点问题,我单位进行了初步调研,情况如下: 一、总体概况:目前我县国有土地开发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66个,包含地下车库小区60个,截止2022年-2023年前开发建设的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均未规划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电力配套不能满足安装充电桩条件,滨河国际、华夏御府、圣府嘉苑、金瑞龙城等小区在新能源汽车发展初期在地库安装了少部分充电桩,2022年-2023年后规划建设的2个小区预留了新能源充电桩安装条件,后期改造、增建等方面无具体法律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基本情况:以金瑞龙城为例,该小区在规划建设时未规划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前期物业公司同意个别业主在地下车库安装了充电桩,截止目前该小区共安装11台个人充电桩,今年来充电桩安装使用问题逐步热化,我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及实际情况与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交流。后物业公司、开发企业、相关业主协商,将地下车库空置车位、已收车位进行了调整,集中14个车位计划安装7台充电桩,涉及消防防范能力提升、电力改造等内容(不含车位)预计成本约15万元,完成后做为公用充电桩使用,旨在换届地下车库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后相关业主提出疑问后,物业公司以公告形式公开征集意见。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六十六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位划定、分配方式、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要求决定。 四、处理建议:目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未出台具体政策,针对个人充电桩安难问题,专业层面涉及多个部门,我单位将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问题报请政府,由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研判,协调推进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伊川县住建局 202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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