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了,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是否做到位了?是否履行了相关职责?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销售、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针对此禁止条款,公安机关是应该主动作为还是等群众收到危害报警才处理呢?现在技防设备如此发达,公共区域、路口、住宅区等摄像头覆盖面极广,辖区内有无烈性犬、大型犬,谁家养的很容易调查清楚,为什么还经常见到有烈性犬、大型犬堂而皇之在公共活动区域、住宅区出现,这是不是失职失责?希望相关机关尽职尽责,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查看详情+]
网友您好: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养犬登记,严查违法、违规养犬。2023年8月8日,洛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标准》的公告,明确规定禁养犬只种类。市民对身边不文明养犬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公安机关将对核实的违法养犬行为将依法查处。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作为管理机关,是主动作为和被动处理相结合呢还是等禁养犬只伤人了才被动处理呢?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8-01 10:03:42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目前正在办理当中,办理结果将及时向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待。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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