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3 月 17 日,因为周边停车位紧张,无奈将车停在了凝碧北街路边,本想第二天有空车位了将车挪走,第二天有事没开车,结果交警去贴条了。3 月 17日下午 4 点 58 分记录一次违停,3 月 18 日上午 9 点 40 分记录一次违停,当天下午 3 点 42 分又记录一次违停,而且 3 次违停都要缴纳罚款,在 12123APP 上申诉也被驳回。
若车辆在首次被贴罚单后24小时内未移动,交警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二次处罚,这是基于《行政处罚法》第29条“一事不二罚”原则。
这条法规难道没用吗?执法部门都这么嚣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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