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1日19:30-20:30,本人在洛阳市洛龙区智享健身房(金城寨街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西北100米)锻炼时,遭遇以下侵权行为:1.蓄意偷拍和欺骗:该店女员工手持手机在健身房内使用智享健身官方账号在抖音直播,多次讲镜头对准仅穿着运动内衣和瑜伽裤(因忘带置衫)的本人,本人两次明确制止,其仅是敷衍挪动了一点位置。2.侮辱性的态度:当本人要求其离开的时,该员工突然大吼大叫引发全场围观导致本人因穿着暴漏以及身材焦虑(体重105斤/身高166cm)陷入极度羞辱,当场情绪崩溃。我发布了帖子,有网友提到在直播中看到了我。3.拒绝原价退卡:事后健身房经理以退卡要按照合同扣除30%也就是680元,原价1980元的年卡。侵权性质:1未经过同意拍摄直播消费形象,用于商业盈利 违反《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人格尊严权)2经营场所未履行安全保障 违反《消法》第18条3用女顾客引流涉嫌《广告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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