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5-07-22 15:48:28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相关单位办理,办理后将第一时间向您反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瓦良格 2025-07-22 16:09:36 【洛阳市偃师区】
《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整体转让; (三)骗取、挪用或者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四)擅自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占用业主共有停车位; (五)未将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列入公共收益; (六)将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他人承担的用水、用电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 (七)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 (八)采取停电、停水、停热、限制使用电梯或者变相限制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九)发现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装修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十)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十一)无正当理由限制业主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擅自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占用业主共有停车位,未将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收益等列入公共收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将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他人承担的用水、用电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发现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装修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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