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525年购买澜京公馆E953房屋一套,现房带全套装修及部分家电,于2025年2月14日收房。 目前在使用过程中,厨房下水管的垃圾处理器出现问题。通知物业来维修后,物业表示,房子是2022年竣工的,2024年就已经过保修期了。维修要收费。 而购房合同中,明确的写明了“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目前仅收房半年,是在保修期内的。 物业所说的保修期是施工单位对开发商承诺的工程质保期。不能等同于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向购房者承诺的房屋质保期。 开发商及物业的说辞是在混淆概念,不仅拒绝本次维修,还推掉了今后可能发生的维保情况。完全违反了购房合同中约定,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帮助沟通协调,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附图1为购房合同中保修相关页; 附图2为与物业的沟通过程; 附图3为与开放商销售的沟通过程。 [查看详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物业反馈,房屋质保期从竣工时算起,质保期两年,购房时就已过质保期。已督促物业向诉求人做好解释,感谢您的理解与关注! 涧西区住建局
请有关部门弄清责任主体。物业所说的质保期是施工单位对开发商承诺的,他们之间有施工合同的约定。和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不是一回事,怎么可能刚买到的房子就过质保期了呢?这完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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