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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 恳请市场监管局对五金大厦电梯维保单位进行依法处理

    根据“五金大厦”电梯故障问题发现,五金大厦电梯维保单位存在诸多违法违规行为。

    2025年4月1日,市场监管局答复“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五金大厦小区进行检查,据物业公司反馈,该小区2025年3月24日未发生电梯困人事故”。

    2025年4月9日,市场监管局答复“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被困时间节点,调取监控视频,2025年3月24日6点54分确实发生过困人事件”。

    根据市场监管局的两次回复内容可知,物业对2025年3月28日的电梯困人事故进行了隐瞒,并由此可知电梯维保单位河南联创电梯有限公司并未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瞒电梯困人事故。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第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第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根据《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服务规范》GB/T 34146-2017要求,电梯设备运行服务可靠度应高于96%、电梯困人次数应低于1.4次/(台·年)、电梯设备故障次数应低于0.2次/(台·年)、电梯故障困人次数应低于0.02次/(台·月)。

    维保单位声称对五金大厦电梯按时进行维保,但电梯故障频发且多次出现电梯困人事故,由此可见维保单位虽然进行了维保工作,但流于形式,并未达到要求。

    同时,结合维保单位隐瞒电梯困人事故等情况可合理推断该维保单位在维保记录等内容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规定“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八十九条规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经核查,五金大厦电梯维保单位河南联创电梯有限公司,曾于2024年5月7日因“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被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宜市监处罚(2024)46号)。

    然而,该单位未能吸取教训,于2025年再次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更为严重,具体表现为:

    1.继续违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2.涉嫌瞒报特种设备事故。

    其违法行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尚不足一年即再次发生,属明知故犯,且情节加重。这充分说明该单位毫无悔过改进之心,漠视法律法规和安全责任。

    鉴于此,现恳请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河南联创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ltk0718 2025-07-18 评论0 浏览3719 编号 20250718132341982 [宜阳县]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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