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同时,《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即 90 天)。因此,河南洛阳的女职工正常分娩情况下,产假应为 98 天加上 90 天,共计 188 天。洛阳牡丹妇产医院只给予 98 天产假,未落实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部分,违反了河南省相关条例,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5-07-11 15:15:03
网友您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内企事业单位都要遵照执行,如果您的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
我委工作人员已与诉求人电话沟通,详细解答了相关问题,诉求人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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