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西区第四设计院后东区属于老旧小区,中昌物业在未征得大部分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绿地、道路等改叫为停车场并进行收取停车费,这是其一违法行为;其二,收费标准仍旧不征求全体业主同意强制收费,不交停车费禁止业主车辆进出小区。报警数次中昌物业态度嚣张、傲慢始终没有主要领导进行解释、协商,只是指使员工强硬执行其违法行为,中昌物业这种违法乱纪行为激化了社会矛盾,这种行为严重与习主席倡导的创建和谐社会不符,是与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政策唱反调!请相关单位尽快调查处理,防止发生更大的矛盾冲突。
法律依据如下: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该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決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若在小区共有部分修建停车场,需遵循上述规定。
2、收费标准:小区停车费标准一般由业主大会制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对于小区内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属于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遵循“双过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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