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私自收取停车费,多次报警处理,得不到解决希望上级领导重视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该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決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因此,若在小区共有部分修建停车场,需遵循上述规定。
2、收费标准:小区停车费标准一般由业主大会制定。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对于小区内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属于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遵循“双过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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