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洛宁县底张乡派出所的民警来到洛宁县底张乡苏村大队部,要求我跟他们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整个过程中,民警并未向我出示任何传唤证。当时我感到非常困惑和不安,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传唤违法嫌疑人时,通常需要出示传唤证,只有在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下,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才可以口头传唤。而我并非在现场被发现的违法嫌疑人,所以我认为此次传唤应当出示传唤证。
在我询问民警为何没有传唤证时,他们没有给出明确合理的解释。随后,当我向派出所索要传唤证时,派出所却向我出具了一份2025年5月份的传唤证。这让我更加难以理解和接受,因为这份传唤证的日期与实际传唤我的日期不符,明显存在程序上的问题。
这种执法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首先,未按规定出示传唤证,让我对此次传唤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也让我在被传唤的过程中感到恐慌和不安。其次,出具与实际传唤日期不符的传唤证,更让我觉得执法过程存在不严谨、不规范的情况。
我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的投诉,对洛宁县底张乡派出所的此次执法行为进行严肃调查和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对涉事民警未按规定出示传唤证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
2.对派出所出具过期传唤证的行为进行纠正,确保类似的错误不再发生。
3.向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此次不当执法行为对我造成的不良影响。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