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卫健委6月25日的回复,又在回避主要问题,敷衍搪塞,理由如下:
一、对交通事故轻微伤的患者张某复诊,是在2024年12月25日,找的是孟津吉利人民医院的曹某某主治医师。
为何电脑没有记录呢?是因为孟津吉利人民医院对60岁以上的老人免挂号费,曹大夫认真复诊后认为张巧病情无碍,只需要在淘宝上买一个十元钱的指套,亦或是到洛阳正骨医院买一个几十元的夹板就行,既没有挂号费,也无实质性的费用支出,因此电脑上没有记录。
但是无论是患者张某个人承认、抑或是此前孟津卫健委的答复(“肇事方以吉利人民医院有熟人、石化医院不是交通事故定点医疗机构为由,带患者到吉利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说用纸板固定骨折拇指就行,患者未住院。”),都足以证明张某在公立的吉利人民医院经过了复诊,更说明其不符合住院的指征。
公立人民医院复诊一分钱没有花,私人承包的股份制洛阳石化医院动辄就要住院花费上千,如此”小病大治”不是“过度医疗”是啥?
二、其实,业内人士亦或是医疗专家,都能明显看出洛阳石化医院“过度医疗”的两个突出问题。
一是洛阳石化医院所坚称治疗原则的的“伤筋动骨一百天”,见孟津卫健委第一次答复(附图1)。
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本来就不是科学的说法,医学上根本就没有这种专业术语,属于“伪科学”。
即使伤筋动骨一百天,并不代表你能批准休息一百天,诊断证明只能建议休息不超过两周,后续休息需要继续诊断拍片证明。
而洛阳石化医院医生唐某依据“伤筋动骨一百天”,直按建议休息三个月是违规的。无疑是“小伤大治”、更是为其在交通事故中漫天要价站台。
孟津卫健委为啥不敢正面回答“洛阳石化唐医生直接建议张某休息三个月是违规的”呢?
二是患者张某是个67岁的体力劳动者,洛阳石化医院医生唐某写的诊断证明,不能写用护工一名,因为她仅仅是手指受到轻微伤,张某即使需要护工,也与诊断无关系,洛阳石化医生唐某在诊断证明上注明用护工一名,也是违规的。
三、孟津卫健委回复存在的问题。多次答复每次都不一样,且前后矛盾、互相否定,贻笑大方,可见其不仅业务不精、且是在敷衍塞责,应付上级,糊弄群众,袒护违法。(见附图3)
之一,孟津卫健委在第一次答复中一上来就把患者张某住院959.7多元摆出来,其目的是在误导观众,看看就不到1000块钱,你能说下辖的洛阳石化医院过度医疗吗?
实际情况是,张某擅自住院后,在交警队协调期间,听交警讲你不够住院条件,擅自住院不负责包赔后,才慌里慌张出的院,她原来是准备做住院3个月持久战打算的。并非孟津卫健委所称的“患者疼痛好转,病情稳定出院,共住院5天,住院费总计959.7元“(见附图2)。
之二,孟津卫健委多次答非所问。譬如,是八旬张老太太投诉洛阳石化医院过度医疗的,孟津卫健委却回复是患者张某不认为洛阳石化医院医护有过度医疗情况,可谓答非所问,搞错了对象,站错了队,明显有袒护洛阳石化医院之嫌。
作为“小病大治”的交通肇事获利方,患者张巧肯定是对住院能获得更多赔偿的处置,结果是满意的。
孟津卫健委两次答非所问,都说患者张某对洛阳石化(医护)处置满意,她是过度医疗的受益者和交通事故住院费用的获利者,又怎么能不满意呢?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5-06-27 13:24:40
经调查,未发现该患者张某于2024年12月25日-31日到吉利人民医院的就诊记录。 12月26日,患者左手拇指肿胀、疼痛加重,且右膝关节疼痛不缓解,再次来石化医院就诊并要求住院,以“指骨骨折、膝关节损伤”为诊断收入外二科治疗。患者住院后给予左手石膏外固定,冷敷消肿,口服活血化瘀等药物治疗,于12月31日患者复查X光片示左手第1指骨远节基底部骨折位置可,患者疼痛好转,病情稳定出院,共住院5天,住院费总计959.7元(包含治疗费、住院费、床位费、化验费、检查费、中成药费、诊查费等)。 二、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当面询问主管医生及科主任情况,结合患者病例以及影像学检查资料显示:一是患者诊断为左手第1指骨远节基底部骨折、右膝关节损伤,患者年龄较大,患者要求住院,收入院观察治疗观察病情变化,合理合规,不存在过度医疗现象。二是患者查体右膝关节前侧有明显青紫、局部压痛,属于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因使用电子病例,诊断病种无法自助填写,系统选择项无膝关节软组织损伤,仅有膝关节损伤,故病例中该诊断显示为膝关节损伤。三是患者左手第1指骨远节基底部骨折,属于末节骨折,血运相对较差,骨折愈合一般在8-12周,老年人存在愈合延迟可能。据了解,患者张巧受伤前从事保洁工作,医院的治疗原则是“以病人为中心”,因此建议休息3个月。四是石化医院在病人出院后对患者张巧进行回访,患者对医院医生护士的治疗、服务非常满意,不认为有过度医疗情况。 三、调查结论 洛阳石化医院对患者张巧的诊断及治疗符合诊疗规范要求,相关费用依据收费标准收取,出院医嘱结合患者伤情出具,符合实际及专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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