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诉洛阳新区水分子游泳中心违法经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说明书
致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及相关执法部门:
经本人调查核实,洛阳新区水分子游泳中心(以下简称“该机构”)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现依法投诉并请求查处:
一、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无证经营行为
该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11月过期(附许可证过期证明材料),但至今仍持续开展食品销售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经营应取得许可,其无证经营时长已超半年,严重违反市场监管秩序,对消费者食品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二、长期拖欠消费者退费的失信行为
经查询消费者投诉平台及实际走访,该机构涉及多起“拒不退还会员费、课程费”的投诉(附部分投诉记录截图),金额累计达数万元。作为坐落于新区体育场、毗邻体育行政部门的公共场所运营单位,其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对区域公共服务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追责诉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现恳请贵部门:
1. 立即对该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食品经营及相关违法活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
2. 彻查其无证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从严处以法律规定的顶格罚款;
3. 督促该机构妥善处理消费者退费纠纷,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4. 对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民生之本,若此类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望贵部门依法履职、从严查处,并将处理进展及时反馈投诉人。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