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做的:“丙型肝炎抗体测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四项化验测定结果,于有效期(三个月)内,在河科大一附院就诊时能不能互认?不再抽血化验?本人耳背,电话沟通困难。请在此文字回复。麻烦了,谢谢!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25-06-23 10:16:28
我委工作人员已与诉求人电话联系,告知了同级医疗机构间检验结果互认的相关规定,诉求人表示满意。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