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要求,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在此,郑重要求:如果物业有合法划车位收费的手续,请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以下详细内容:具体什么时间召开的业主大会讨论此事项;明确的收费标准细则;完整的停车服务方案;多少户业主实际参与了该次决策过程;又有多少户业主同意并授权了此次划车位收费行为 。不能仅凭物业单方面的意愿,就随意增加业主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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