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下午到三乡镇卫生院取检查报告单,未看到周边道路有禁停标识,导致我误认为可以临时停车,全程大约十分钟,16:58给予处罚,17:00已达到车辆停放位置,并给交管工作人员说明情况,仍给予了200元处罚;
道路两侧未明确划分停车区域,随意停放可能被视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单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在此类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驾离,若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驾离则可面临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先:1、三乡镇全区域无停车场、停车位划分,在没有解决群众问题情况下贴罚单,属于无原则性贴罚单;2、我所停放区域无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和正常交通;3、人已到达停车区域并立即驾离,并没有拒绝驾离行为;4、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为啥处罚不是二十元,而是二百元。5、6月4日从被拍位置取证仍无看到禁止停车的相关标识。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5-06-06 09:30:02
网友你好:
如诉求人对处罚存在异议,可自处罚之日60日内到宜阳县交警大队申请行政复议(12123也可自行处理);或自处罚之日6个月内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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