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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购买宜阳县国贸大厦公寓楼办理营业执照遇到问题

    用户提问 2025-05-21 17:05:38

    本人购买宜阳县红旗中路国贸大厦的公寓楼属于宏矗公司的楼,办理营业执照办不下来,因为房子房管局没备案,盖了宏矗公司的章工商局不认,让去盖东街大队的章,证明房子是我的,东街大队说是不属于东街的不盖,现在投诉无门,这种事儿有没有人管,如果没人管,谁能管,政府给个能管的部门,要这手续,那手续的,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欺负老百姓,办个营业执照难的比考公务员还难。 [查看详情+]

    宜阳县回复 2025-05-28 17:23:14

    网友您好: 2025年2月10日《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开始实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第十八条“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9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豫工商〔2018〕35号)等文件要求,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14日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全省对于对经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进行了调整。对于“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通过的,适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对于“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通过的;2.有关组织或个人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3.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不适用承诺制。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网签购房合同、租赁合同(一并提交产权证明等材料)等合法使用证明。 根据2023年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4个目录中,取消了村级组织开具“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替代途径为”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于2月20日通过党政平台给各乡镇发函《关于配合做好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调整工作的函》,针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办理。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目前认可的证明有:1、购房合同(网签备案);2、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3、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已于2月20日向各乡镇政府发函);4、房屋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确权部门出具的证明(需要描述清楚房屋位置、面积以及基本的建筑情况)等可证明房屋产权情况的证明。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种踢皮球,要各种证件,房子既然不合格为什么能卖,谁验收的,谁核查的,谁证明的,县里给个解决方案,解决不了吗?

    网友1061923 2025-05-30 评论0 浏览849 编号 20250530153717864 [宜阳县]已回复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5-06-03 17:25:34

网友您好:
       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交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提示: 当前回复为简单回复,部门将于 2025-06-06 前 进行详细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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