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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瀍河回族区一运公司家属院门口违法占道经营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商铺占道经营,即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沿街商铺违反了上述两条为什么不进行处罚?

    网友550763 2025-05-30 评论0 浏览1522 编号 20250530100500448 [瀍河区]已回复

回复部门:瀍河区 2025-05-30 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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