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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若车位属开发商未售产权,其有权处置,但需符合以下限制: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变相限制业主使用权;若收费明显高于当地指导标准或市场价,可能涉嫌利用垄断地位侵害公平交易权(《价格法》《反垄断法》)。
开发商 车位 业主 附赠 价格法 未售 反垄断法 限制 上锁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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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味汽水 2025-05-29 00:03:14 【洛阳市涧西区】
都是物业谋私利的手段,一个个吃干饭不干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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