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女员工孕期是否可以因为合同到期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5-28 16:31:23
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即使女职工的合同到期,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结束,对于公益性岗位,虽然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这并不影响怀孕女职工在公益性岗位上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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