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川县 2025-05-23 14:27:24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县工作的支持,《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我单位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管理服务,并通过合法渠道催收物业服务费;另外呼吁广大业主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伊川县住建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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