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7日至12月24日,我们8人在洛阳市栾川县石庙镇庄科村鑫宝矿业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中从事钢结构厂房安装工作。该项目建设单位是栾川县鑫宝矿业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是许昌帅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是尉氏县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彦伟从分包单位处承包劳务。我们8人由劳务承包人黄彦伟招用到该项目工作。入场前,我们与黄彦伟口头约定工资是380元/天。工作完成后,我们8个人剩余35000元工资未得到结清。我们8人多次向劳务承包人黄彦伟商讨工资。黄彦伟一直说“过两天”,最近黄彦伟不接电话,不回复微信信息。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该共同负责清偿我们8个人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请求领导协调相关单位责令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承包人黄彦伟共同清偿我们8人的工资35000元。
项目名称:鑫宝矿业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建设单位:栾川县鑫宝矿业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许昌帅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尉氏县质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洛阳市栾川县石庙镇庄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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