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母亲是洛阳轴承厂退休人员,现在南京定居,已办理南京的异地就医备案。今日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医院(一级医疗机构)刷卡就医,金额已超20元的情况下,挂号和拿药的费用都是个人账户支付,完全没有走医保,请问是哪里操作有误?应该如何解决?谢谢
回复部门:医疗保障局 2025-05-15 17:16:38
尊敬的网友:
您好!洛阳市普通门诊统筹报销的政策规定:起付标准按次设定,一个自然日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结算的只记一次起付标准。二级(含二级、县三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元/次,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这里“起付标准”对应的费用为政策范围内费用。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时,产生的诊疗项目和购买的药品可分为三类: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的费用全部计入政策范围内费用,乙类的费用扣除首自付费用后(首自付费用,即首先由参保人员负担的费用,占乙类项目或药品费用的10%或20%)计入政策范围内费用,丙类费用不予计入政策范围内费用。
医保目录规定诊疗项目和药品的类别,各地医保目录略有不同,异地就医时按就医地医保目录执行。您反映的情况应该是挂号费为丙类,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起付标准。
谢谢您对医保的支持与关注。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