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在偃师区首阳山街道林溪郡小区8幢10楼西户有一套房子装修,和洛阳新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高青青15038589867)在2024年12月24日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造价94000元,已付款92000元。
在施工期进行到全屋定制时,合同上明确的东北杨实木生态板材质,实际安装时却换成了颗粒板,新景装饰委托偃师派乐居工厂下单生产柜子,装修公司和派乐居的设计师均未在下单前和我确认材质。我认为装修公司和派乐居工厂存在欺诈消费者,出现严重的货不对板。
在4月21日事情发生后商议一周后,最终在4月26日给我回复新景装饰和派乐居各承担一半损失成本,重新给我按合同上材质再做一套柜子,并承诺我10日后一定会送货安装。
10天后5月6号,我一直在装修群里催促何时送货,新景装饰和派克居均没有回复,5月11号已经过去15天了一直迟迟不送货。本身柜子做错了返工已经让人很窝火,以为二次重做会很积极解决问题,没想到还是这样一拖再拖,导致我半月以来精神崩溃、压力山大、上火爆痘,钱都花出去了却得不到想要的东西,哭诉无门,只能借助百姓呼声投诉维权。
签合同前说大概3个月工期就差不多干完了,12月24号签合同,预计3月底4月1号前差不多能干完。新景装饰为了万一,故意往后多写了2个月,写的6月1日工期结束。如果按照预计时间新景装饰已经严重违约拖延工期,关于新景装饰合同约定,我提出存在严重的不对等条约。合同上写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项,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金额的1%的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乙方如延期交工,每延误一个月按合同总造价金额的万分之一违约金赔付甲方。” 我认为每延误一日和每延误一个月不对等,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也不对等。不能装修公司单方面制定合同就什么都自己说了算,这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希望有关部门能解决一下装修行业合同乱象的问题。
综上所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货不对板的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我一开始认为尽快更换柜体我一切不计较了,但是给了第二次机会还是没有解决满意,我目前诉求是:“退一赔三”,我自己再找其他厂做全屋定制衣柜。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介入帮我解决问题!非常感谢各位领导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25-05-12 0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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