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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4 月30日,下午一点半左右我把车停进位于解放路地面停车场,在此期间车辆受损,前挡风玻璃破碎,六点五十左右我发现车辆受损,并与停车场负责人联系同时报警处理,停车场负责人和物业声称车辆损坏系天灾,自然灾害,不予赔偿。警察到场留取证据后也声称是自然灾害,无法处理!由于,我到派出所要求调取监控,警察仍然以监控损坏为由,不予处理!我想请问停车场负责人和两位警官给我的处理结果是依据哪条法律条文呢?如此执法是合理的吗?并且我想弄清楚我的车到底是怎么损坏的!
停车场 车辆 损坏 受损 负责人 报警 不予 处理 声称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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