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新安县 2025-05-03 10:01:33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新安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公安局、社保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反馈如下:1、接到家属反映后,公安局领导第一时间处置,报送工伤科,目前劳务派遣和公安部门正在积极处置该问题。2、根据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其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家属可向用人单位反映,由用人单位到社保中心申请补缴其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3、人社局领导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为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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