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希望路小学五三班班主任马某当众凌辱殴打学生!
2025年4月27日洛阳市希望路小学组织研学活动,期间五三班学生李某某,因活动现场混乱拥挤不堪,与同学杨某某发生推搡争执,当日无任何老师告知李某某家长此事。
次日,2025年4月28日,周一升国旗期间,马某将孩子李某某叫至操场监控盲区训话,并让学生杨某某现场一同观看训话(替杨某某“报仇”)并当场宣称这就是叛逆期的孩子,叛逆的孩子就是这个样,期间马某当众在穿鞋情况下脚踹孩子李某某左大腿外侧,造成孩子疼痛,红肿。升旗回班后,据孩子描述马某又当众称踹的太轻,并讲话阴阳此事告诉家长家长也会被牵连日子不好过、不会有好下场。
上述问题,2025年4月28日下午放学家长才知晓,因此被迫无奈报警,并于当晚2025年4月28日晚上11点左右在涧西区瀛洲派出所录笔录及伤情取证,学校当晚未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监控视频资料证据,不知什么原因!
作为孩子家长,我在此想问,在上级巡视河南、全省上下乾坤朗朗风清气正的今天,学校老师这种暴力欺辱、当众霸凌孩子,侮辱孩子,该孩子造成严重心理负担的行为,有没有人管,哪个单位管!马某当众凌辱孩子,公然替杨某某报仇雪恨,是不是教师的职责所在,又没有师德,马某利用职权为杨某某报仇,是否背后存在利益输送?这些问题有人管吗?该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让全班同学看着效仿今后都可以打孩子,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25-04-30 10:13:4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相关调查并要求该校与诉求人联系做好沟通,让家长了解实际情况并获得理解支持。 感谢您对涧西教育的关注与支持!
涧西区教育局
网友80988 2025-04-30 08:22:50 【洛阳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
wplywang 2025-04-30 21:44:23 【洛阳市涧西区】
不要听从一面之词。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