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 2025年3月3日 支付黄金时代玖锦台会员费 400元,约定健身房于 2025年3月10日 正式营业。但实际情况如下:
2025年3月10日 到店被告知延迟至 3月20日 开业;2025年4月11日 又通知因“营业地点与小区业主矛盾”无法开业,至今未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健身房 多次违约,且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本人无法正常使用会员权益。经多次沟通,对方均拒绝退费或给出明确答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诉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约定履行;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或退回预付款。
《民法典》第563条:
因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解除合同。
合同条款问题:
协议中未明确“因健身房原因导致无法开业的违约责任”,属于 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消法》第26条)。
投诉诉求
全额退还 会员费 400元;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