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5-04-24 16:45:52
网友你好:
接到网友诉求后,我局高度重视,经查询婚姻登记电脑系统,翻阅婚姻档案,并与当事人当面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当事人于2019年到大厅婚姻登记窗口补结婚证,经查询,未查到其婚姻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根据《婚姻管理政策和实务》第109条,第111条之规定,因查不到当事人婚姻档案,需村委会出“本人与对方自×年×月×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明,为其补办结婚证,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当事人当场表示知晓,并到村委会出具了同居生活证明,我处依据村委会证明,为其补办时间为2019年8月2日的结婚证,且本人及配偶现场填写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及相关表册,并签名按指印确认。综上所述,我处依法依规为其补办了该结婚登记,无依据为其变更婚姻登记日期。
宜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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