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就宜阳县五金大厦电梯问题于2025年3月26日投诉《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行政不作为》,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日的回复存在推卸责任及严重行政执法履职缺陷等问题。
一、推卸责任
(一)偷换概念转移焦点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以"电梯品牌不同导致故障率差异"为由回避核心问题,将电梯质量缺陷责任转移给设备属性。电梯品牌差异不能成为推卸监管责任的依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对各类电梯均负有同等监督义务。
(二)以形式合规替代实质安全
1.仅凭维保记录时间符合"每15日维保一次"的形式要求(3月12日与3月27日间隔15天),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推定电梯安全无虞。实则维保质量与记录真实性存疑:
2用户被困发生在两次维保周期内(3月12日-27日),恰恰证明维保可能流于形式。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维保单位需对电梯安全性负责,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需核查维保实质内容。
(三)单方采信物业陈述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采信物业否认困人事故的陈述,未提供任何反证材料(如监控记录、值班日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有义务全面调查证据,不能仅凭单方陈述否定投诉事实,要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执法履职缺陷
(一)未履行主动调查义务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投诉人未留联系方式"为由拒绝启动调查程序,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赋予的强制检查权。即便无法联系投诉人,也应调取电梯运行日志、监控录像、紧急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核实事故是否存在。
(二)混淆定期检验与日常监管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强调"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4月"的定期检验合规性,却忽视日常监管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监管部门需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实施重点安全监察,五金大厦电梯问题已多次出现并告知市场监管局,不能以未到检验周期为由免除日常监管职责。
(三)未核查维保真实性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维保记录仅作形式审查,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要求核查维保人员资质、维保项目完整性。特别是用户被困时距离3月12日维保仅12天,监管部门需重点核查该次维保是否存在虚假记录或项目缺漏。
现要求市监局答复上述问题并提供3月24日电梯监控视频、检查日志等材料证明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25-04-09 16:52:58
网友你好:
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被困时间节点,调取监控视频,2025年3月24日6点54分确实发生过困人事件。另外2025年3月17日7点30分、2025年4月8日10点20分,该小区均发生过电梯困人事件。依据《洛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报废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责令物业公司与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联系,于2025年4月14日对五金大厦两台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电梯的使用安全。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此次电梯安全评估、检验情况持续跟进。
宜阳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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