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洛宁县 2025-04-04 16:49:54
网友您好:
经调查,反映人李*红反映的问题系其本人及其他人在洛宁农商银行借款,实际用款人为杨*平,该事件经洛宁县人民法院立案调查审理,于2024年8月21日已经判决,案号为(2024)豫0328刑初157号,实际用款人杨*平(非我行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案件现已经结案。我行原工作人员杨*飞也被单位开除。其本人在我行借款已被法院判决且已执行终本[诉讼案号为(2020)豫0328民初674号,执行案号为(2022)豫0328执332号],经我行工作人员和反映人沟通联系,若反映人不同意法院原处理结果,可通过洛宁县人民法院发起重审进行解决。
洛宁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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