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车位为业主自行购买车位,物业限制车辆进出属于违法,侵犯业主物权。物业费属于债权纠纷,而车位使用权是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于普通债权。物业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追讨物业费,无权自行限制物权。
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经登记生效,业主对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物业无权以债权纠纷限制物权行使。
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或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车辆进出权属于业主基本生活权益,物业限制行为明确违法。
二、未缴纳物业费的原因已明确告知易园物业,但并未解决。
易园物业从2022年11月入住至今,未完全按照其服务方案提供完整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由绿都物业派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客服主管)等),我认为易园物业想要催交物业管理费应该先按照其服务方案提升服务质量,如其未完全按照其服务方案提供完整服务,其物业费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满额计算,此原因也多次反馈给易园物业。
三、物业拒绝调解违反法定职责
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要求物业配合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物业拒不配合属违规行为。
四、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服务范围也不同,易园物业不应该将两者进行捆绑。
依据:
1. 物业费(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车位管理费是针对停车场或车位的专项服务费用。
2.物业费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车位管理费基于《车位服务协议》,二者分属不同合同关系。物业不得以物业费未缴为由,拒绝履行车位管理义务。
五、投诉诉求
1. 责令物业立即停止违法限制行为,恢复车辆正常进出。
2. 督促物业公司依法接受社区调解,或引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物业费纠纷,而非滥用管理权侵害业主权益。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25-04-01 16:31:16
网友您好:
社区工作人员联系物业了解情况,物业答复:诉求人从22年11月至今未缴纳物业费,22年11月到24年11月期间是收取停车管理费让诉求人车辆正常进出,物业多次催缴物业费,社区工作人员联系双方当事人,双方拒绝协调,物业已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翠云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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