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村村民)才有权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第六十二条:强调“一户一宅”原则,且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城镇居民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申请宅基地。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明确限制城镇居民取得农村宅基地。
4.《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进一步明确: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关键限制:即使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城镇居民也不能翻建、扩建或新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4.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央的要求非常明确,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两条政策底线必须守住、不能突破。”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城镇居民、退休干部等都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到农村申请取得宅基地。
那么我请问栾川县中石化上河南站长吴某、栾川县统计局退休人员常某是如何回赤土店镇竹园村扒房、打地基、建房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条文明确表示,吴某作为城镇居民,户口并不在赤土店镇竹园村、常某作为公职退休人员,以上两人并没有资格回农村盖房建房,也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不能在宅基地上重新盖房。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宅基地是村集体,只有本村村民才有使用权。如果上面的房子没有拆除,那么他对房屋是享有所有权的,但是一旦拆除了,也就意味着房子已经灭失,是不能重新盖房的,目前房子已经被以上两人拆除。
那么以下回复是什么意思?意思是根本就没有资格建房,只要想办法办手续就还能继续建房,然后无视法律法规,知法犯法是吗?并且在扒房打地基之前明知吴某不是村里的一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施工?谁给的权利和资格?现在的人都这么猖狂了是吗,可以随意触犯法律法规了是吧?执法人员只给停工单子并不审核此人是否有资格盖房,从一开始就允许盖房,那么我想请问,在此法律法规下,以上两人是否有资格盖房建房?如果有,那么我想请问,以上两人的盖房资格和权利是谁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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