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村村民)才有权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第六十二条:强调“一户一宅”原则,且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城镇居民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申请宅基地。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明确限制城镇居民取得农村宅基地。
4.《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进一步明确: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关键限制:即使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城镇居民也不能翻建、扩建或新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4.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央的要求非常明确,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两条政策底线必须守住、不能突破。”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城镇居民、退休干部等都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到农村申请取得宅基地。
那么我请问栾川县中石化上河南站长吴某、栾川县统计局退休人员常某是如何回赤土店镇竹园村扒房、打地基、建房的?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条文明确表示,吴某作为城镇居民,户口并不在赤土店镇竹园村、常某作为公职退休人员,以上两人并没有资格回农村盖房建房,也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不能在宅基地上重新盖房。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宅基地是村集体,只有本村村民才有使用权。如果上面的房子没有拆除,那么他对房屋是享有所有权的,但是一旦拆除了,也就意味着房子已经灭失,是不能重新盖房的,目前房子已经被以上两人拆除。
那么以下回复是什么意思?意思是根本就没有资格建房,只要想办法办手续就还能继续建房,然后无视法律法规,知法犯法是吗?并且在扒房打地基之前明知吴某不是村里的一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施工?谁给的权利和资格?现在的人都这么猖狂了是吗,可以随意触犯法律法规了是吧?执法人员只给停工单子并不审核此人是否有资格盖房,从一开始就允许盖房,那么我想请问,在此法律法规下,以上两人是否有资格盖房建房?如果有,那么我想请问,以上两人的盖房资格和权利是谁给的?
回复部门:栾川县 2025-03-28 17:12:21
网民您好:经核实,2025年3月,有村民举报吴某违建,镇执法人员立即到场查看,吴某地基大部分已完成硬化,镇综合执法大队对其做出停工回应并以书面形式下发违法停工告知书。关于您提出的吴某非竹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建房问题。镇政府已向村组、镇派出所户籍部门核实,吴某及妻子户口均不在竹园村。在建房资格审核的工作内容,由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截止目前,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并未对吴某的建房申请作出任何许可行为,也未承认其拥有建房资格。3月25日调解过程中,镇执法人员当场制止了违法行为。吴某打地基的行为在执法人员首次到场处理前已经形成违法事实,从下达违法停工告知书后,吴某无施工行为。建房手续办理有法有规,各村建房申请都以书面形式在村内公示栏处向村内群众公示,并由专干指导填报,同时,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自愿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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