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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应天门3号停车场没有收费公示牌收停车费10元

    之前有公示牌小车每次3元,3月22日扫码出场直接收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lyd_3703o110541069 2025-03-24 评论0 浏览395 编号 20250324210717687 [文旅集团]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文旅集团 2025-03-26 08:38:28

尊敬的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应天门停车场运行情况的关注。由于您在诉求中所述的3号停车场停车系统是近期更换的全新停车系统,该系统正处于调试与试运营阶段,系统出现异常给您造成了不便,我方在此向你表示歉意,感谢你对停车场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反馈,我方已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停车系统生产厂家,协同处理相关异常,请您在百忙之中与停车场管理员取得联系,(相关联系方式请查看停车场张贴的公示信息)我方会将因系统异常错收的金额返还给您,感谢你对应天门停车场运行情况的关注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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