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滨区 2025-03-22 16:50:30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光武街道办事处了解,《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没购买、租赁车位,物业有权不让小车进入。该小区地面无停车位,为避免公共区域被占用,保障小区秩序和安全,物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发起机动车禁止进入园区公告的倡议,公告已张贴。针对特殊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工程车辆等可进入小区。如业主装修或搬家需要拉送物品,需物业前台办理押金手续50元/车或抵押其他物品,如未破坏小区设施设备,出车后到物业前台办理退款手续或取走物品。经与诉求人沟通,诉求人反映前台工作人员态度较差,小区办已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员工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如您还需咨询其他问题,请拨打我单位联系电话:0379—6112000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