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3-21 09:57:22
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规定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管理的基本要求,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具体政策解答可咨询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电话:63988750。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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