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驾驶车辆豫C782BE白色小汽车,在涧西区鸿都路哪里临时停放,我是去旁边商店买个东西,当我买完东西回来的时候,我发现我的车辆被贴违停。这个时候,拍照警官并没有离去,按照《洛阳市停车管理条例》规定(2024年9月1日)中的,在采集违法停车证据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回到现场,并立即驶离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立即驶离的;的相关规定,我是可以不予处罚的,但是我们的警官,依然对我进行罚款。下面有视频可以看到。我在询问警官,警官也明确告知我是告知单,没有罚我钱,但是今天我查违章的时候发现有罚款。警官存在欺骗老百姓。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不影响警察执法的前提下,百姓有权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录像或拍照,以此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警察应自觉接受这种监督,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而我告知我在拍摄视频的时候遭到了警官的恐吓跟威胁,说要我承担全部责任,说要起诉我什么的。该警官是否存在违规。
最后,执法警官存在不懂法却在执法的行为,视频中我多次的向警官进行提问,问是否罚款,他回答不知道。请问党和政府一个不懂法却在执法人真的合适么?他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我们小老百姓就要受到这样的欺负么?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3-07 16:04:25
网友您好:根据《洛阳城市停车管理条例》,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上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交警部门也曾广泛发布了《关于开展路面违法停车治理工作的通告》,对违停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及从严处罚情形进行了区分,而您与部分车辆驾驶员在鸿都路机动车道上违停引发该路段交通拥堵,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属于违法停车从严处罚情形,应该在纠正提醒的同时予以处罚。
交警部门对违法停车行为查处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路面执勤交警仅负责违法证据的采集固定,由后台民警对违法地点、时间、车辆号牌及车型等信息审核无误后录入交通违法系统,才能作为处罚违法停车行为的证据。交警上岗期间需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执勤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执勤执法行为依法接受监督。感谢您的关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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