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系统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的规定,将返还的资金直接奖励发放给办税的财务人员?
还有什么具体其他要求没有?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25-03-05 10:17:30
网友您好: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解释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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