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8日,中午12:07分,我于洛阳桥由南向北右转弯下桥驶往滨河北路方向时,右转弯后,发现一电动车(九号M95C)正面逆行驶来,我采取紧急制动,但仍与电动车(外卖小哥)方发生正面碰撞,电动车倒地,外卖小哥表示腿被压住,出不来,我立即拨打120电话并在120的指挥下将电动车扶起(记录有视频)。随后建议外卖小哥通知家属,我则拨打110、122、保险公司电话,并在原地等候。
120到达后,伤者家属也同时抵达,其父亲留在现场,母亲陪同伤者去往中医院。
交警(第一批)到达现场后问询情况,查看我方行车记录仪,拍摄现场照片、行驶证、驾照后,为我们双方解释事故原因,提出提醒,并初步认为双方同等责任,鉴于临近过年、警察同志态度非常好的基础上,我们没有异议,同时警察说明,责任认定需事故科出具,需要们继续原地等待,不要挪动现场,以免造成肇事逃逸。
继续等待一个半小时后,交警(第二批,应为事故科)抵达现场,同样的取证流程,并了解伤者伤情未出现骨折,小腿有擦伤后。现场交警认定我为主责,电动车为次责。对此我提出异议,交警当即表示“扣车就行了”。我沟通希望了解我主责原因,交警表示:1、转弯让直行;2、转弯处需停车避让;3、我的车头扫到中间线。并说明,有异议没关系“扣车就行了”。此时电动车方家属也劝我认了算了,扣车划不着,不是多大事故,人又没事。内心万般无奈的情况,我认了。
基于此事,对交警认定我主责,有以下几点疑问:
1、转弯让直行,是否适用我当时的场景(我右转弯后,对方在我车道内逆行驶来);
2、右转弯停车让行,现实场景中,是否强人所难,本次事故是否因此造成,是否现场的道路环境允许我有停车查看、让行通过的实践能力,;
3、我的车头投影扫到中线,然而对方的车辆是完全在我车道内。之所以扫到中线,是因为右转弯后,发现其逆行驶来,采取紧急制动降低人损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向右打方向,才造成的。当时我的车速几近为“0”(有行车记录仪为证,发生碰撞前两秒,我几乎停住),这种情况下,仍然以我车头扫到中线判定主责是否合理。
4、我向出勤交警了解,对方电摩(九号M95c)是否属于机动车,交警表示,洛阳目前不执行,统一按非机动车对待。根据新交规,电摩属于机动车,并需持有E证或D证,是否洛阳地区暂不执行(网络搜索洛阳交警普法宣传中名确表明,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是否法规宣传和一线执法标准不一致。
5、本次事故中,未出现人员重大损伤(唯一伤者仅为小腿擦伤)、车辆也仅为外观损伤,是否需要扣车。
本次事故中,我虽为右转弯,但已驶入我车道,是有路权的,对方驶入我车道逆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前后,我尽到了紧急制动、伤者优先的基本义务。基于事故过错,判定我主责,很是疑问。以上内容,请帮助解惑。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25-01-21 09:28:24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辖区大队已安排人员与您联系,请您保持电话畅通。感谢您的留言!
尊敬的用户: